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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拍卖
- 分类:走进博诚
- 发布时间:2022-04-22 09:00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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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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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拍卖
委托拍卖前请详细阅读委托拍卖规则
第一条: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,须持有关相关合法证明和身份证明或护照,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。
第二条: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对所有拍卖标的拥有绝对所有权,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任何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提供担保证明材料。
第三条:委托人有义务锈昂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一切有关资料,并应就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提示。
第四条:若委托人违反了本规则,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,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。
第五条:所有委托拍卖标的应设有保留价(底价),并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,保留价一经确定,其更改也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,并以书面形式改定,双方应对拍卖底价保守秘密。
第六条:对已成交拍卖标的,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(或本公司在成交价款中扣出)双方按落槌价约定比率的拍卖佣金及约定费用。
第七条: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,委托应以拍卖底价的2%款项付给本公司作为有偿服务费,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,按双方约定执行。
第八条: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繁荣移交,过户等手续。
第九条: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下列事宜。
(一)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。
(二)对某件标的是否咨询专家的意见。
(三)其物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出售及拍卖时间、地点、拍卖顺序及方式。
(四)在拍卖业务中,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和评价。
第十条:若买受人及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,本公司有义务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收益支付给委托人。
第十一条:若买受人自拍卖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价款,本公司将所委托要求,并在公司以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,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,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。
第十二条: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,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。些时双方须重设定拍卖底价,并重新签署委托合同。
第十三条: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竞买自己的拍卖标的,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,本公司如对委托拍卖标的所有权或真实性持有怀疑,则有权在实际应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消拍卖。
(本规则由重庆博诚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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